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和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文明执法,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社会监督员反映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中央驻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规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的,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第十四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二)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后,应当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七)涂改、转让许可证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伪造、仿制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开办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开展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和培训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包括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式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中医(199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有关课题研究单位: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制定《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资助的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评审实行招标制度,并遵循专家论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要社会需求、重大研究价值和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中医药特色和本市优势,并且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三)由多种学科参与并有高层次研究人员组成。
第六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研究的,应当确定主要承担单位,并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他共同研究的单位作为协作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单位的项目研究人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曾经担任部,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承担的科研项目均能按计划完成;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的协议。
市卫生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重大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30天内正确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一式五份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收到《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90天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并书面告知对方。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与立项项目的主要单位签订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并向立项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颁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承担证书》。
第九条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与协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可参照《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卫生局应当每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考核评估,并按合同规定分期划拨项目研究经费。对阶段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有权停拨项目研究经费,并可责令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市卫生局有权撤消该项目并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专家组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相关学科基础,临床,药学等方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担指导项目研究,审定研究计划,确定资助经费,进行考核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落实匹配经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协作单位划拨项目研究经费。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有权合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符号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不具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
由于泄漏或者未经市卫生局批准擅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导致无法申请专利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主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要承担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改变项目内容。
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可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匹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扣押。
市卫生局有权监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违反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对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有关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研究开发方(乙方):
研究开发方上级主管部门(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项目的研究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阶段合同。
一、阶段的研究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本阶段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本阶段研究开发计划
四、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的支付
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提供万元,乙方提供万元。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
本阶段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海
履行。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丙三方对本项目中的处方,工艺流程,临床资料,实
验数据等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发表研究结果,确需发表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试验原始资料由乙方保存,甲方可以随时查阅,并可获取复印件。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阶段合同的过程,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者全部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的确定应当经甲方认可。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在本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益中,甲方按投入资金在研究项目
中所占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完成的技术成果实现转让第三方,甲方按相应的百分比收取回报。甲方持有的权益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权。若甲方分享的技术转费超过甲方投入资金的200%时,甲方按投入资金的200%收回投资,其余部分归乙方用于其他新产品的开发。
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九、本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本阶段合同期满进行验收,验收按本项目合同的一、二、三条标准,由甲方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提问、查核资料等方式进行。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已投入资金不得追回,并赔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经费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投入资金挪作它用,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投入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投资金额总额和乙方占用资金时间,每月按1%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视不同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退还投入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最少不低于甲方所投入资金的25%;如乙方单方面无故延长本合同完成期限,一年之内每延期一个月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赔偿甲方的损失,延期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部分每月按合同总金额的8%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仲裁
司法
十二、其他
(一)本阶段研究中,需对研究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丙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丙方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项目或课题名称
按计划应完成的研究内容及进度
目前完成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拨款数(万元)
已使用数(万元)
节余数(万元)
注:经费使用的具体明细情况请另附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盖章)审核人(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