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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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

汇发〔20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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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映, 2001年12月以来,总局为打击外汇黑市、整顿外汇市场秩序,多次调整外币现钞价差管理规定,目前港币现钞买入价低于中间价0.75%,而澳门元因不在调整范围之内,目前现钞买入价低于中间价2.5%。为了防止套汇可能对澳门元产生的不利影响,体现中央政府对港币和澳门元一视同仁的政策,现就调整澳门元现钞价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澳门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差价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下辖支局、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人:管化联系电话:(010)68402160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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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活跃城乡人民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图书发行是社会文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 邮局、新华书店、出版单位的发行机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企业、个体经营发行摊点,以及其他形式的发行网点(以下统称发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化厅主管全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地、市、县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第五条 申请从事发行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固定的具备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经营资金和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第六条 凡经营报刊、图书等刊物发行业务者(包括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报刊社、编辑部开办集体或个体性质的发行单位),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含县、区)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提交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
除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单位的自办发行部门可以经营书刊批发业务外,其他单位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化局审批发证。个体书店、书贩、书摊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第七条 发行单位必须经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正式出版物,不得经销非法出版物。严禁销售、出租反动、淫秽的报刊、图书。
第八条 内部报刊、图书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在内部发行,不得批发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公开陈列出售。
第九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的需要而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图书、报刊,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此类书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
第十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刊统一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单位和外文书店经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走私入境的报刊、图书。
第十一条 组织进出口报刊、图书展销,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二条 销售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应严格按照出版物版本记录页规定的定价出售,不得私自抬价和搭售。
第十三条 发行单位不得从事编印、翻印、租型重印等出版业务,也不得承揽报刊、图书的代印、分印业务。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停止发行的报刊、图书,发行单位应立即停售,并与发货单位联系清退。
第十五条 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服务优良者,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对一贯遵守本规定并主动揭发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抬价销售书刊者,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无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五)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和陕西省文化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
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
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
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
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
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
,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
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
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
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
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

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要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的要经全体职工审议,将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权利落到实处。
要指导企业严格劳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
的自觉性。各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要积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注意排查发生集
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争议和纠纷的
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

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争议

要继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劳动法
律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
落实、经费落实。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调解人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要重视解决新建小企业和未
建工会组织企业的劳动争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由地方工会组织、劳动
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当地。

四、遵循三方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明确职责,完善
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落实三方机制的新形式、新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和
办案质量。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坚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及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健全仲裁委员会
工作汇报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以及仲裁委
员会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坚持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
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和仲裁监督制度。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注重听取企业、职
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改进办案工作,
使评查工作收到实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完善自身监督和对所辖地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
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公开审理,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

五、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
府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各方
面对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仲裁机构和
队伍的稳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人员不足的应当
及时增加。工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代表组织要保证兼职仲裁员到位,
为兼职仲载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要改进和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对仲裁员的
定期培训和考核,仲裁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对社会反映强烈、严
重违法乱纪的仲裁办案人员,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多、处理任务重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
员队伍职业化。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创建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
明窗口的标准,不断加强仲裁庭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所反映出来的
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处理工作力度。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
;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裁决。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在仲裁委
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抓紧解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
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会同有关各方妥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入开
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
的新思路,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