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7:15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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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田永东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人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危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四、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认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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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2004-11-15



教学厅[2004]20号

  为认真执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现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附件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评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领导,组织专家组,对本地区有关高校近年来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教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于11月30日之前将检查和评估情况报告以及符合条件同意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含项目)名单报我部(高校学生司、体卫艺司)备案。我部将对2005年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校名单进行集中公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学训练条件不达标、招生教学工作管理问题多的高校,不得同意其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并将处理意见报我部(高校学生司)核准。

  二、严格专项测试要求和程序,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经我部备案,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程序。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内容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在测试和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学校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学校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格式(附件二)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将考生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我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未经我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录取。

  三、适当提高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成绩。招生学校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决定是否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15%。

  四、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普通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加强管理。对违反要求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五、从2005年起,招生学校不再招收预备班学员。

  六、原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和《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及时转发至本地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招生项目

  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运动项目。

  三、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一)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和选拔程序,对符合本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组织进行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在地招生学校体育专项测试的要求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内容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其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招生学校要认真核查,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本地区有关招生学校的测试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学校须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将合格考生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教育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各招生学校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

  (二)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三)招生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五、录取

  (一)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15%。

  (二)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投档,学校亦不得录取。

  (三)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并且招生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经本人申请、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对其全面考核后决定是否录取,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附件略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铁道部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速货物运输,提高货物运输质量,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调节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托运人托运的整车、集装箱、零担运输的货物,除不宜按快运办理的煤、焦炭、矿石、矿建等品类的货物,及第三条指定的必须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快速运输(以下简称快运)时,经铁路同意,可按快运办理。
按快运办理的货物,除执行一般规定外,并按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办理快运货物的车站,由铁路局指定,由铁道部在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但下列各站承运到深圳北站的整车鲜活货物,必须按快运办理。
1.郑州局许昌、孟庙、漯河、西平、驻马店、信阳、广水、孝感、横店、江岸、纸坊、随县、安陆、云梦、长江埠
2.广州局岳阳、汩罗、长沙北、黑石铺、株洲、衡阳、耒阳、郴州、邵东、三塘铺、娄底、湘乡、湘潭
3.上海局新龙华、嘉兴、诸暨、义乌、金华、衢县、杨浦、何家湾、上海南、昆山、苏州、无锡、嘉善、湖州、萧山、绍兴、曹娥、余姚、浒墅关、玉山、上饶、横峰、贵溪、鹰潭、余江、东乡、寺前、进贤、温家圳、丰城、樟树、临江镇、新余、分宜、宜春、戈阳东、万年、德安、徐家埠、乐化、南昌西、莲塘、临川、抚州北、小港口、拖船埠、昌傅、黄土岗、张家山、梅林、董家、八景
第4条 托运人托运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应在铁路月度要车计划表内用红色戳记或红笔注明“快运”字样。经批准后,向车站托运货物时,须提出快运货物运单,车站填写快运货票。
第5条 快运货物除按规定核收运杂费外,另行核收该批货物运费30%的货物快运费。
货物快运费在货物运单和货票内记明,由发站在核收运输费用的同时,一并向发货人核收。
第6条 快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办理,但其中运输期间按每五百运价公里或其不足为一日计算。
第7条 快运货物超过运到期限,由到站于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按下表规定退还货物快运费。
第8条 快运货物,中途变更到站时,已核收的货物快运费不退还。
第9条 车站对零担快运货物,应在票据封套上加盖横式带边红色“快运”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