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与发展权/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3:25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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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与发展权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摘要:水库移民是一种非自愿移民,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不具有市场选择性,特别是由于移民从原居住地搬迁进入安置地往往是一个突变过程,这一过程必将导致移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引起移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发生急剧的变化。重视水库移民的人权从法哲学角度来讲,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上,具体表现为移民的发展权。

关键词:水库移民 发展权


关于移民的定义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意见,葛剑雄著的《简明中国移民史》指出:“我们对移民的界定是:具有一定数量,一定距离,在迁入地居住了一定时间的迁移人口。”同一作者在《中国移民史》第1卷中更明确地指出,上述定义是“根据中国历史上人口迁移的特点和本书的宗旨”,而“为本书确定的移民的定义” 。看来这是适用于中国移民史的定义,而不泛指一般的移民定义。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能够适用于一般移民和移民研究的定义。《大美百科全书》指出:“广义而言,人类的迁移是指个人或一群人穿越相当的距离而作的永久性移动。”这里强调了“相当的距离”和“永久性移动”。 也有工具书作出这样的定义:“移民是指人口在地理上或空间上的流动,或在不同地区间的移动,从原住地移到目的地因而居所发生改变。这种迁移是属于永久性的。”“移民这个概念只是适用于比较能够定居的人口。” 有的则强调移民是“相对持久的运动”。 有的也指明是“永久定居的人”。 有的则认为迁移是“人们离开原居住地,超过一定行政界限,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移动”,而“实行迁移的人口称为移民”。
笔者认为移民可分为自愿移民与非自愿移民。人类在谋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当这种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或比例失调时,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就会遇到严重的挑战与威胁。为此,人们择地迁移,通过迁居开发新的资源,开创新的环境。这种迁移,虽然有远有近,但完全出于移民的自愿,是主动的,没有任何强迫命令。人们称这种移民为自愿移民,就是指由于某种重要原因,放弃原来的生存环境,带着能搬走的主要财产,在异乡取得合法的定居权利,有所在异地的注册户口(或持有异国的国籍等身份证明),到新地方重建家园,重新安排生产生活。
而兴建水库需形成库容大小不等的水库,因而淹没及其影响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水库淹没有经常淹没与临时淹没、直接淹没与淹没影响(即间接淹没)之分,都对当地国民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害、破坏,如淹没城镇、村庄、农田、山林、文物古迹、专项设施等,这是众所周知的。由于水库的淹没与影响,破坏了原有人与环境的协调关系,使原居住的群众失去了习以为常的居住地和劳动对象等生产生活资料,同时不得不舍弃原有家园,迁移他处,重建家园,调整生产生活秩序,适应新的人文及社会经济环境。这种迁移,都是出于不自愿的,是被动的。这种移民,一般称为非自愿移民。水库移民就属于非自愿移民。
无论是自愿或是非自愿移民,他们总是希望迁居后比原居住地环境更优美,生存条件比原先更好,能较快地摆脱贫困和落后的面貌。不管自愿与非自愿移民都习惯于原先的谋生手段,一旦失去原有资源后,谋生便发生困难,竞争力弱,较难恢复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因此往往需要政府一系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水库移民是一种非自愿移民,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不具有市场选择性,特别是由于移民从原居住地搬迁进入安置地往往是一个突变过程,这一过程必将导致移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引起移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发生急剧的变化。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迁移对移民可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其中包括:原有的生产体系被破坏,生产性的收入来源丧失,人们被重新安置到另一个可能使他们的生产技能不能充分发挥、而且资源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中,乡村原有的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网被削弱,家族群体被分散,文化特征、传统势力及潜在的互相帮助作用被减弱等等。 由此,贫困成为移民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一项困扰库区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性课题。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包括表现极端的饥饿在内的贫困问题,在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为一种社会产品分配的制度选择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彻底消除移民的贫困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单纯强调发展很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但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增多,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我们仍然强调为了发展,就一定要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的话,那就难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社会发展将继续要求改变对土地和水的使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同程度的工程性非自愿人口迁移,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的收益和代价的不平等分配本身是必然的或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发展是为了让所有人生活得更好,没有理由认为这种生存空间的再安排和由此带来的对非自愿移民的不利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状况往往是会发生的。如果发展的成本和收益不公平分配,一些人享受着发展的成果,其他人则承受着发展带来的痛苦,这完全有悖于发展的目标。权利大师德沃金认为,权利要求的核心是一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大多数人的侵犯,即使是以普遍利益为代价也是如此。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人权从一种话语表达转变成肯定无疑的中国人的宪法性权利。水库移民的人权保护应当建立在移民权利保障基础之上,其本质内涵是移民人权的保障和维护。人权“直接以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全面发展和完善作为绝对根据……并将人在类上的认同和对现实的批判所提出的要求,落实为每个人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化程序来主张的权利,从而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 从人权保障的法哲学角度来讲,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上,具体表现为移民的发展权.

发展权的理念根植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之中。194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就已包含了发展权思想。《联合国宪章》确认的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以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发展权内容进行规定的,是1969年联合国大会第2542号决议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方法和手段三大方面正面阐明了“发展”的要义。《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的应在尊重与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不断地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准。强调指出各会员国应有责任采取各种旨在促进整个世界社会进步,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其经济发展的对内对外政策,以缩短和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生活水平之差距。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发展的运动风起云涌,引起了人们对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这一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最早提出发展权利主张的是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于1969年发表的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该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利”四个字。而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给发展权下定义的,则是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大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1976年他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他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至此,发展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1979年11月23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再次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决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的名义通过的决议之中。该决议的颁行,标志着国际社会已对发展权予以了确定和认可。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该宣言原则性阐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对一国的发展权而言,其余各国是责任主体(第2、3条);所有人权和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各国应采取措施扫除发展的障碍,确保所有人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及参与社会的发展。发展权在国际一级主要体现着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主张。1993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它和生存权一样,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会议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重申:《发展权利宣言》确立的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展权利宣言》是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38年以后联合国通过的又一部十分重要的国际人权文献。
总之,发展权是参与和享有发展进程及其结果的权利。在此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都将充分实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相当任意的财富分配格局,而大型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建设在贫困落后的山区,所以水库移民的发展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具体说来,对于水库移民所要求的发展权的规定至少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任何权利都是对现存经济结构的反映和对与富、落后与先进的悬殊,这就要求以发展权形式对现实存在的不平等社会关系进行矫正。以三峡工程为例,在三峡工程修建过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移民补偿标准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进行补偿。“三原补偿”原则按重置价值进行原样补偿,有欠科学与公平之处:1、是以1994年的物价水平为基准,对一个跨越十八年之久的移民项目进行补偿,不符合经济等价补偿法则。2、是随着经济的进步、经济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城镇、街道等基础设施是“百年大计”,不能也不应该按照1994年规模、质量重建,必须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档次,但是,“三原补偿”原则是不允许这样来做的。比如云阳原来县城主干道仅六、七米宽,新县城因将主干道修到三十米宽,就受到有关部门多次批评,说移民经费中只包括对淹没损失的原样补偿,库区的发展主要靠自己,靠今后。3、是三峡工程几十年论证,是库区基础设施几十年不能扩建,与长江下游地区相比,差距几十年,按重置价值进行原样补偿,经济机会损失完全由库区承担,违反公平原则。尽管移民工作对库区发展格局有着决定意义的影响,但移民资金里却几乎没有考虑可供当地发展的余地。因此,库区许多县的移民计划与当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脱节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复杂的问题,到底如何看待和处理库区移民的发展权。
其二,每一项权利都表明主体在该权利领域内拥有最广泛最深刻的自由。就水库移民所要求的发展权而论,任何层次和任何方面的库区和水库移民发展的不健全都将导致片面畸型的发展以至最终窒息发展。如在理论上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观点,往往容易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从而导致违反科学发展进程的畸型发展。所以水库移民所要求的发展应当是一种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
早期的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增长”即经济发展,认为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经济增长甚至工业化的过程,但单一经济的畸形发展却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贫富悬殊、传统文化价值观崩溃、社会动荡,出现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象。其实“发展”既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更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只有在动态变化中才能科学地把握住它的真谛。在经历了西方发展中心论和经济发展观的演变后,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社会联系日渐紧密,大量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人们对发展的观点突破了以往单纯的经济发展的局限性认识。将“增长”等同于“发展”,认为“增长的影响将导致间接地增大政治和公民权利,一个更高的GDP将会直接地转变成对所有人的更好的工作、更高的生活水平、医疗的改善和更好的教育”的片面发展观已被抛弃。总之,随着人类的时空观念和社会历史视野的拓展,发展的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和实质性进展,集中体现为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变到以人类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将发展理解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子系统的相互促动与人类生活方式、心理层面与价值系统的重构;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要求社会平等、和谐,实现未来发展与现实关怀的平等。
其三,任何权利都是主体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和实践,这就需要理解发展权主体行使发展权的行为方式或参与方式及参与程度、参与结果。因此,水库移民拥有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必须是移民主动参与的发展方式,这也是水库移民的本质要求,和我们所提倡的变被动移民为主动移民的观点是吻合的。质言之,人们应该从移民对发展目标的接近或作用程度的运动过程来分析移民以何种方式和在何种限度内投身到实现发展权的活动中来,要以“参与度”作为参照系来衡量是否切实赋予水库移民以发展权或水库移民享有发展权的程度的高低。严格来说,只有当水库移民真正地投入库区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的实践并占有实践活动的成果,才谈得上已经实际享有了发展权。因此,“发展权是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和享受发展的总和。”


综上,笔者认为重视水库移民的发展权体现了当代中国水库移民方式改革的人权保障趋势和方向,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在我们的具体工作中必须修正对发展权的片面理解,把握水库移民权利保障的实质。

参考文献
1、葛剑雄等著:《中国移民史》第1卷[M],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社会科学大辞典》(社会学)[Z],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
3、( 美 ) 迈克尔.塞尼:《移民与发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印度 ) 阿马蒂亚森著:《贫困与饥荒》,转引自孟庆瑜《:反贫困法律问题研究》
5、( 美 )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
6、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7、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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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市机动车消费尤其是汽车消费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与全市交通基础建设相比,与周边地区发展速度相比,我市机动车拥有量较小,尤其是客货营运车辆偏少、档次偏低,交通产业的潜在优势尚未真正得到发挥。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为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涉车收费项目较多,标准偏高,搭车收费严重,影响了机动车辆增加,制约了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发展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如何抢抓机遇,努力培育、壮大交通运输产业,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业带动流通、繁荣市场的助推器作用,对整个宿迁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二、降低标准,进一步规范各类涉车收费
根据初步调查,目前我市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8个部门,共32种收费项目,另外还有一些处罚性收费、保险费和挂靠费等。
  涉车收费调整的总的原则是:原收费项目中,凡上级未明确必须征收的项目一律取消;在上级规定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中,凡有调整余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在服务性收费中,由物价部门依据成本重新核减收费标准,没有发生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在保险等商业性收费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收取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外,一律按照自愿的原则收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征收、代收或捆绑征收。
  本次对涉车的32种收费项目,调整23项,取消或部分取消4项,保留5项。除规定不能调整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综合降低率30%左右。本办法所列项目为全部收费项目,办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确保落实到位。今后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运输企业线路租用费、挂靠费、停车费等也应作相应下调。
  三、放低门槛,努力促进机动车消费增长
  各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对贷款购车的首付款要按最低标准执行,不高于车价的30%;如果借款人提供质押方式的,首付款可以降到10%。
  放宽贷款担保条件,凡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都应予以担保权利;对借款人本身条件较好或挂靠有信誉单位的,可免于担保。购车者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贷款保险的,可免于担保。
  贷款利率,应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利率,不得上浮。贷款期限应按规定的最长年限执行。
  公安、交通部门要合理确定车辆吨位(座位)。工商部门要合理放宽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计税价格目录,合理确定计税标准。
  四、简化程序,不断提高涉车收费及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
  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购车专项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站点办清。
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工商、价格评估等涉车收费部门以及各金融保险机构,要认真查找涉车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简化办事程序,严明执法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
  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开的办事程序,应在当天办结的事情,必须当天办结;可以放到县(区)办理的手续,必须尽快放到县(区)有关机构办理或派员到基层办理;外地可以办理的手续,在宿迁也应予以办理。
  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建设机动车综合交易市场。成立机动车(汽车)行业商会。
  五、积极引导,大力拓展客货运输市场
  进一步改善运力结构。以优化车辆档次为目标,鼓励发展高级客车以及厢式货车、集装箱挂车、专用或重型货车等,增强运输业对外拓展业务的竞争力,提高安全性能和运输效益。
大力发展市际班车客运、城乡农村班车客运和旅游、出租客运。加强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努力与全国各主要中心城市和旅游、商贸城市建立客运关系,增加客运路线,不断扩大和繁荣我市客运市场。
  提高货运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制订规划,逐步引导零散的个体货运经营者组建专业货运公司,增大运输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规模效应。建设集配载、停车、信息交易、食宿服务于一体的货运交易中心,降低运输成本,扩大货运业务。鼓励本市货运车辆到外地拓展货运业务,在年审、检测等手续上给予方便服务。
  六、加强督查,加大对涉车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促进机动车消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新闻媒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让广大车主和全社会都了解新的涉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监察、物价、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交通运输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从重、从快处理,不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宿迁市涉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意见表




批转市计委、经委、建委、技改办《关于加强我市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经委、建委、技改办《关于加强我市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经委、建委、技改办《关于加强我市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管理工作,适应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机械设备成套工作的会议纪要》(〔1991〕7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凡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国内机电设备成套均要纳入有计划的管理范围,以充分发挥我市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的各方面优势,做好机电设备的成套供应工作。
三、在每年初安排计划时,由市计委、经委、建委、技改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年度计划需求,依据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的能力和范围,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工作安排。
四、经资质审查,我市组织机电设备成套的部门及其分工如下:市机械设备成套局以承担国内成套设备组织供应为主;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总公司以承担中、小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供应为主;机电设备公司以承担单机配套和小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供应为主;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承担进口
和以国内代进口设备组织供应为主;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承担进口和以国内代进口设备的审查招标工作为主;建设工程招标公司以承担建筑、市政建设机械配套工程设备的招标工作为主。承担设备成套的各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搞好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组织设备
订货要以招标为主,做到货比多家,择优选廉,严格控制设备概预算。无论设备成套供应部门,还是机电设备制造厂家,都应千方百计提高产品质量,积极主动为建设项目服务。
五、对于重大、关键设备和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如:纺织、冶金、医药、化工设备等,要组织进行招标、议标和投标,并由机电设备成套供应部门落实生产的预安排工作。在设备安装期间,成套设备供应部门要在现场派驻技术服务组,负责落实设备供应计划和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保证按期安装调试,竣工投产。
六、对于已列入市年度成套供应计划的项目,设计单位与设备成套供应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设备成套供应部门要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信息,协助选好设备型号和生产厂家,参加项目设计审查。各建设单位与设备成套供应部门也要签定设备成套供应协议,以明确双
方职责。
七、对未列入年度成套供应计划的市内一般工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组织项目成套的招标和议标工作,进行平等竞争,择优选定。对于部分工程只需增加少量配套设备的,可由建设单位自己安排。
八、为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在安排机电设备供应计划时,要本着就地就近安排生产制造的原则。凡本市能够生产制造的设备,在保证质量、价格、交货期和设计工艺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市产品,以利于我市机电产品的发展。
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大型专用、定型通用和非标加工等适于国内招标的设备,原则上要以招标、议标的方式组织订货。对需现场制作的非标设备,可优先安排现场制作和安装。
十、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单位是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大型成套设备的部门,在成套供应工作中,应当以现行的设备成套供应模式为主,并逐步向全方位技术成套供应方向发展,做到设计、施工、设备加工制造、安装、调试和交钥匙一条龙的组织供应。
十一、凡是建设单位委托机电设备成套供应部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于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和供应拖期而造成项目不能按期投产、达产所发生的投资超概算和其他损失,由项目成套供应单位负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因此追加的投资。
十二、对于列入中央和市重点的大型项目的机电设备成套供应,经有关部门协调批准,也可由各机电成套供应部门采取共同会战的方式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机电设备成套供应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取费标准须经市物价局审定。
十四、成套设备的招标、议标和投标办法,由市建委商有关单位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199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