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3:16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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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标签,不但是明示种子质量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主要证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颁布和实施,除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外,对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能够在发生种子纠纷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格的种子标签,容易引起种子纠纷,不易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使种子经营者“含冤受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实施不久,部分种子经营者还未充分认识其作用,仍在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这不仅不利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还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作者通过最近承办的一起种子纠纷群体诉讼案,谈谈规范种子标签对减少种子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案情是:2006年春天,住所地在山西省的某种子公司,委托河北省的一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代销了“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110000kg。2006年8月下旬,该玉米大量倒伏,造成严重减产。现已有2812户农民委托我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另有部分农民仍在要求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者发现,种子标签不正确,是致某种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合法,生产的种子被认定为假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4.2规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其标签存在多处违法、违规。
1.1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将“掖单22号”标注为“精品掖单22号”,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审定编号;但在种子标签上,对“精品掖单22号”玉米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公告的“掖单22号”的主要性状相差悬殊,证明它们不是同一品种。即使某种子公司,在庭审中也不得不承认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不一致。
1.2生产商标注不合法。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是某种子公司,标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是(鲁)农种生字(2004)第0006号,该证的合法持有人应是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种子公司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证明其没有领取“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法律禁止其生产“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庭审时,原告据此指责某种子公司销售的不是“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某种子公司当庭辩称其是借用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即使真是如此,其也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1.3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是“山东”,标注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鲁(莱)植检登字(015)号,证明该种子是在山东省生产的。但是,某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范围是山西省,不应在山东省生产种子。某种子公司调运“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载明的种子产地是山西“忻州”,证明该种子不是在山东省生产的。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为假种子。
1.4标签标注的种子处理方法与种子实物不符。标签标注系包衣种子,实际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属于假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种子,其内、外标签上标注了药剂名称(种衣剂名称:黑虫双全),有效成分及含量(种衣剂有效成份:克百威7%+戊唑醇0.5%),并附红色骷髅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证明该种子是经药剂处理的包衣种子;但事实上该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该种子为内、外不符的假种子。
2品种特性标注不正确,导致丧失免责条件。
种植密度过大以及暴雨和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是造成农作物生育后期倒伏的重要原因,是种子经营者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但是,如果种子标签标注某品种具有根系发达、抗倒伏的特性,或者对品种的适宜密度、千粒重、播量等标注不当,就会丧失该免责理由。
2.1特性标注不正确,丧失了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暴雨可使土壤松软,造成玉米根倒伏;大风能将玉米吹断,造成茎倒伏。暴雨和大风可是造成玉米倒伏的重要原因。河北省东光县的气象资料证明,2006年8月下旬,当地下了暴雨和雷暴雨,并伴有四级风。既然某种子公司在其标签上标注该玉米根系发达(抗根倒伏)、抗倒伏(抗茎倒伏)、适宜在河北省种植,在该玉米发生倒伏时,就不得再以雷雨和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由主张免责。
“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并没有公告其具有抗倒伏的特性。如果某种子公司的品种说明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一致,不超出审定公告范围标注其有抗倒伏特性,就可以倒伏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为由予以抗辩,主张免责。
2.2特征标注不正确,丧失了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
种植密度过大,农作物植株生长过高、茎秆空软,容易造成倒伏。因种子使用者种植密度过大造成农作物倒伏,种子经营者不应担责。“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是其“千粒重400g、合理密植每亩3500~4000株左右”。点播按每穴2~4粒种子、每亩3500~4000株计,需种子2.8~6.4kg;条播需种量更多。原告的平均亩播量是3~3.5kg,依此推算,玉米种植未超出合理密植的范围。种植密度过大,不再是种子经营者抗辩的理由。经田间现场测定,“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千粒重是320g。如果种子标签真实地标注了种子的千粒重,某种子公司就可以种子使用者的播种量推算出其种植密度过大,以种植密度过大是造成玉米倒伏的原因为由主张免责。
3产量性状标注不正确,遭受巨额索赔。
“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审定公告注明其平均单产为7581 kg/hm2~7701kg/hm2;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为10012.5kg/hm2,最高单产为12900kg/hm2以上;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指标明显高于审定公告。经专家鉴定组田间现场测产,农民种植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平均单产是3994.5kg/hm2。原告依据某种子公司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标注单产减去实测单产,等于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乘以受灾面积,等于总损失额),向某种子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
由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明示担保;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和审定公告公告的产量指标,是法律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默示担保。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依据种子经营者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经营者就很难抗辩。所以,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一定要真实,千万不可“吹牛”。


作者简介:
武合讲,男,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资源与环境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规和种子纠纷;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电话: 0530-5501515、13605306590,传真: 0530-5500505, E-Mail: 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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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检务〔1992〕320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新修订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将于今年十月一日正式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及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性能检验证书,均用现行商检证书空白格式套印、制证、签发,加盖CCIB钢印后对外提供。

  二、其它对内出具的各类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各局可按样本自行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三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年满40周岁;

3.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4.拥护基本法;

5.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年满40周岁”是指在报名参选截止日已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在报名参选截止日已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计算时包括在澳门居住期间外出留学、经商和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
现职公务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表明参选意愿时,须辞去公职,脱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应以个人身份参选。具有政治性团体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参选意愿时必须退出政治性团体。


第六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主持下进行。


第七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在澳门以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报名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意愿并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表》。行政长官参选人不担任推选委员会委员;如已当选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在表明参选行政长官意愿时,需同时声明辞去推选委员会委员职务。所出现的空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对已递交简历表的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写的事项提交证明文件。凡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并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参选人名单。


(二)提名与确定候选人

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参选人名单,经过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每位推选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人选。点提名票时,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互选的监票人负责监票,由筹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参选人所得的票数。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并予公布。

(三)选举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召集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向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本人情况和施政设想,并回答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推选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每张选票只选一位候选人的为有效票,多于一位候选人的为无效票。


推选委员会委员互选监票人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


候选人得票超过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数者当选。


监票人应将点票结果报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选举结果。


第八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举过程应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后的45天内完成。


第九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参选人或候选人不得相互进行人身攻击,也不得向推选委员会委员行贿、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利益。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并处理投诉。

第十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由筹委会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筹委会全体会议根据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建议,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