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张启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46:38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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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

作者 张启明(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内容摘要: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本文运用横向与纵向的分析比较,理论与实际的多维连接,主次矛盾的辨证关系与联系发展等方式和角度,讨论了以下几个具体的问题:即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在起源和性质上的区别;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法在中国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展现;怎样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文章站在一种本源的角度上,创造性的引入了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与西方的“物界”式发展道路的概念,进而归纳出了各自的法治道路:即西方的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东方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又通过深刻的剖析,将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及法治道路的变换轨迹划分为七大阶段来进行深入的展示,其中的第六阶段与第七阶段是预见性的提出来的。文章最终把落脚点定位于当今中国所处的法治阶段,并阐明了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推进方式。
关键词: 人界式发展道路 物界式发展道路 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 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



序 言

有关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当前的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也有许多人把这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应该说,无论哪一种方式,其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或许在更多的现实的中国人看来,法学家们在这里谈的“法”无论从效力上还是从认同的程度上又都倍显乏力。于是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尝试一下从社会发展道路的本质规律的角度引出法治道路的本源,并在理论上介定出它不同类别与阶段的特殊性,进而从一种更宏观更深刻的角度来把握中国式的法治道路的位置与走向,或许这样的方式和理论更适宜并有助于当前国人的法治观念和信念的改善与增强。
毕竟,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它目前处于怎样的进程中,又具体应怎样完成等问题就是本文所要重点阐述的。




一 法的缘起

法,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文化的结晶,一种文明的标志。在人类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它在东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别孕育成型,并且分别以不同的特性昭之于世,相映生辉。

(一)西方法系的发展脉络
那么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究竟有什么本质的异同?下面首先来看一下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和人们认识和感受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文学,美学与伦理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丰富多采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与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等等。从西方法学家的角度,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这些法学史上最初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我们可以从这一“源起”时期的发展感受到西方人对世界及人类自身的感悟和理解更侧重于其认识对象的各种具体性质的把握(例如,他们的习惯法更侧重于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各种具体学科的成型和发展也代表了他们的认知深度和角度),这样的发展方式易于各种理论和势力的均衡发展,同时各种认识体系的发展成型也直接为西方法系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的根基;但是,这样的发展方式也透露着缺乏引领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的阻力,由此也为一种高于其上的为了维系这些不同体系的平衡和发展的“权威”(即西方真正意义上得法系)的成型奠定了基本的动力根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节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后来,由于奥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誉大震,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这一时期是西方法系初成的阶段,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法律从制度到学科的成型,其明显的维护社会秩序与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也使得其与封建皇权建立了相当程度的联接,由此帝王权威的认可也从侧面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法系权威的成型和发展。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上帝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了神学之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一直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吸收于神学之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注释法学派脱影而出,对法学的保留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时期的发展大致呈现了两方面特征:一,上帝世界观的高峰突现,明显的展示了这一阶段是西方的封建时期,上帝依然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标志。二,即使在这个“上帝一统”的时期,西方社会法系以及各学科的发展也依然没有间断或真正意义上的转型,这既说明了上帝权威的局限性也更明显的体现着西方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其具体的内涵下文将详细阐述)。
自十三,十四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的君主虽然有着封建王权,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孕育的思想体系看,其更突出的特点是侧重于一种推动社会前进的必要工具,即便是他的特权也不仅源于法律而且要在相当的程度与范畴上受制于法律),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他与注释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他们成为把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连接的纽带。
而后,于十七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并且出现了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分庭抗礼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它反对神权主张人性,反对专制主张自由。也最终奠定了以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义等资本主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从以上的脉络,我们不难看出在西方社会的演变进程中,法的发展由点及面,由小到大,由简至繁,几乎贯穿始终,其巨大作用显而易见。

(二)中国法系的发展脉络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历程:中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二十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系无从谈起。从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最深远的角度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具体呈现为以德配天,名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而后,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以天意乃法为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进;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出发,反对制定一切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与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这也是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法家:其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总结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与依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在主张和实行法治的过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新思想,法家学说曾经成为显学。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其推动作用不亚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的划时代的作用。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学非常昌盛。但是,这种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治主义的出现而终止。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同一时期,出现了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刑名律学。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成为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而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法学亦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属〔2〕。
以上的西周时期是典型的中国社会“天人合一”思想的萌芽时期,而后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第一次的根本性大变革时期,更是“天人合一”思想在理论上的初始成型期,它孕育着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的理论与思想的底蕴和力量(这里我们应注意一个现象,这个“中间”阶段的变革的决定作用力是生产力的进步,这在中国发展进程中是唯一的一次,具体原因在下一章节中将详细阐述)。具体原因是,生产力的进步使得更宽泛的人群(主要是后来的封建地主阶级)得到了张显各式欲望的动力,展阔了人们思想的外延和边界。这一时期的儒家,道家,墨家等派系的学说,承袭了上古(主要体现在凝结于西周时期的文化)时期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框架,直接阐释了中国人如何将天道的规律赋予人类和种族,从系统的理论上展现了中国日后的发展脉络,这并不难理解。但是,在这一期间更值的注意的是法家思想的特殊成因和作用。有一点我们应该明确,法家人物所阐述的“援法而治”“依法治国”等主张,更侧重于的是“制度”而不是“思想”,是“工具”而不是“权威”,换句话说,其更大的功用在于“变革和遏制”而非“平衡与持久”。因此,在中国社会天人合一思想的理论还未成熟,在政治领域的地位还未确立的时候,它起到了帮助新兴力量破除天下纷争,确立统治地位的作用。但是,与“天人合一”的思想灵魂相比,它的理论的外延就要小的多,其长久引领社会前行的动力亦倍显缺乏。因而,当中国独有的“容百家”的儒家统治思想和哲学在整个社会确立和巩固后,法家学说的功用便更明显的体现在了制度体系和维护统治的工具上了。即“大道一统”,“忠义仁礼”的治世思想需要法制的维护和贯彻,而法制的“生存”与发展亦要以“天人合一”的宏大理论为底蕴,在这个交相作用的运转下,中国独具特色得法系便缘起,成熟,并呈现开来。

(三)东西方法系的本性的异同
抛开近代的革命阶段而单论及之前的变革历程,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发展虽经历着改朝换代的巨变,但法所呈现的内涵及外在的展现似乎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西方社会进程中的最高统御力量是“上帝”,但是从整体来看,上帝似乎并未深入到人们具体的世界观之中,相反古希腊的圣哲们对各领域的颇具平民性质(缺乏政治色彩)的思想与论述却对社会的发展,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而中国的最高统御力量是皇帝,尽管皇帝以上还有“天”的存在,但是在百姓心中,似乎皇帝与天是一体的,统御力量的重心在皇帝。东西方这两种神本位思想与人本位思想的根本差别,体现了各自人种对世界的认知方式,探求方式,追逐生存与理想的方式的差别,也是两种法系从概念,内涵,效力,以及发展路径的不同的最本质的原因所在。在西方,法所扮演的“角色”处于不断的充实之中,并且始终起到了改变人的世界观,推动社会进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上帝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人们填充对自然探求欲望的寄托,是人们要控制自然的欲望的体现。而他们真正发展的重心在于“物界”(这是我很牵强的给出的概念,旨在表现一种侧重于人以外的大自然为主体,以及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对自然界不断深入了解和掌握为重心,从而带动人自身及人类社会前进的一个概念),在不断的实践与认识的循环中,也不断的对自己大脑中的认知与世界观进行着变革与洗礼。当这种认知达到了足以否定上帝作为一个“人”的存在时,上帝便实实在在成为了一个将根本自然规律与人的特有的精神文化交融为一体的标志。与此同时,“物界”的重心也随之占据了人们世界观的本位。由此,一种为这种“物界”的认知,利用,享有等等为目的的规则便随之成为一个系统而呈现开来,这便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对它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形象的给出一个名词--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尤指规则规范在社会运作过程中,对人及人类社会左右程度的核心地位)。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道路:这条路与西方的法系发展道路恰恰相反。人们探求之路的重心在于“人界”(即一个与前边提到的物界相反的概念,它侧重于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协作,能力等方面入手;并且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着重于从人的引导驾御为中心进而达到一种与自然的协调的境地)。华夏子孙把统御自然的力量重心放在了人的自身上。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他们孜孜以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平衡发展,“大道的一统”,“天人的合一”。这种改造力量集中的体现在了“天”的儿子--皇帝的身上。于是,一种为了保持这种“人界”道路的存在与发展的规则便脱颖而出,这就是中国意义上的“法”。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要以天道德义为核心,以忠义仁礼为指导思想,以刑律为主要内容,就是因为这里拥有着无处不在的“人界”规律;而少有工商牧渔等以私法关系为主体的内容,就是因为这里更多的是侧重于“物界”道路的规范。正是由于驾御人的本性所在,使得中国的带有西方意义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而且效力低下,并且带有强烈的辅助性工具色彩。如果从相对于西方法的角度而言,我们对此也可以形象的给出一个名词--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至于这种法治道路在中国社会进程的各个阶段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又体现了怎样的发展规律,我将在下两章节中重点论述。




二 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及法的作用

上一章我们从本源的角度引出了中华法系,进而概括出了中国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成因。但是,这样的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孕育又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纵观中华历史,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及几乎不变的生产方式占据着统治地位,也占据着中华民族的史页中最重的一笔。由此,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没有发展,而是原地转圈,中国甚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1]。对此观点,我一直以来都表示强烈的否定,下面我从几个角度来阐释中国社会发展的轨迹及法位于其中的角色。

(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成因的理论根源
首先,孔孟老庄精辟的人文哲学;政治家兵家独到的文韬武略,忠义仁礼的治人思想;诗词歌赋的人文文化等等这些中华民族独具的精神财富所凝聚的巨大力量无疑是一道占据着整个人类文明史的宏伟靓丽的风景线。这些成果尽管是处于封建社会,但是其所阐释和追求的“大道无极”,“天人合一”,“有容乃大”,“无欲则刚”等等崇高的思想文化的结晶早已超越了西方意义上的封建枷锁,而是一种永恒的真谛,它体现着一种不同的社会演进方式(即人界式道路),尽管不易被察觉,但是它确确实实存在着。
为了更好的阐述中国特有的法治道路的运作规律的存在,下面我需要首先从哲学的角度探求一下它存在的理论根源:人类是自然之子,人类社会发展追求的终级目标是人自身极大的安排事物的能力直至与自然的“合一”。然而,是侧重从“物界”入手还是侧重从“人界”入手,便分成了两种追寻大道的方式。从物界入手,社会的发展似乎要“平稳”的多,“理性”的多。但是起初人文的力量的有效合一与凝聚相对会比较弱一些,其统御人群,发挥集体协作的的力量也小的多。因而,在起步阶段要逊于“人界”式道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尽管他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制约而独自发展,但是我要说明的是:这种制约就人或人类社会本身而言具有巨大的“弹性”。因为,人同万物相比具有独到的特殊性,人是万物之灵,大自然从诞生人的那天起,就将自身的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凝结在了人的身上,与自然(包括人类社会自身各主体之间)的相辅相成,协调循环是易于感悟而又最难感悟的。当意识介入到了这种最高层次的框架边缘时,便会对“小利,小欲”漠然处之(更具阶段性,具体性的表现如中国古代的名句“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所描绘的境地,这与生产方式的先进与否,及物欲享受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直接作用关系),在构造人自身及人类集团与外界的协调一统的过程中,不断的触及着人类发展的最根本的宗旨。因此,不是处于封建社会,就具局限性。那要首先看是“物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还是“人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就“人界”式道路而言,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历史的局限性,而不是囚禁于某种社会某种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因而,由中国社会发展道路所决定的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亦具有这种强烈的“人界”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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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5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奖)是指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安全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七)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安全科技奖的评奖组织工作。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科技奖的审定、公告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经贸委聘任。委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安全科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第六条 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安全科技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安全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

  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的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第十条 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安全科技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参加了课题研究,并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应当在申报书内对其所作的技术贡献附说明材料,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一等奖10人、5单位;二等奖7人、5单位;三等奖5人、3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安全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安全科技奖。

  第十七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交纳项目评审费,用于补充评审活动经费,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申报项目无论是否获奖均不退还评审费。
  第二十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审: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对申报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的,应与申报部门协商处理;对重大问题有疑问的,可以组织调查。
  (二)初审:主审员在评审会前提出项目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委员评审申报项目;专业评审组评委表决通过项目初评结论并报综合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以及建议奖励等级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三)综合评审:召开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获奖成果进行综合审议,确定三等奖和不授奖及缓评或转评项目的名单,协调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二等奖以上项目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提交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终评会议审定。
  (四)终审: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的终审工作会议,由主审员对所审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向终审会议报告;被推荐为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对获奖项目进行核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公告。
  项目争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科技奖获奖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诉理由、有争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以及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备案。

  (三)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争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报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状,由颁发奖金的单位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0〕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气候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密切关注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和群众需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各种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视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三、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组织多部门工作组和救助小分队,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群防群助网络,多开辟一些临时避寒场所。要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认真做好站内服务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跟踪检查制。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和电话,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区域,开放服务设施,实行开放式救助服务,方便求助人员受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救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网络,保障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